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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10:55浏览次数:365次
想问下如果公司与怀孕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检查是早孕),除了2N还有要补偿的事项吗?比如员工提出三期的工资或者产假期间的工资(至少6个月)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你好!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辞退孕期女职工就要支付赔偿金(2N),而是规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以及第44条第1项的规定与该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就是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的。其次,针对补偿或者赔偿标准的问题,只有构成违法辞退,而且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是支付赔偿金(2N)。但如上所述,并不是辞退孕期女职工就一定构成违法的。根据规定,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补偿的标准是“N”(当然,女职工可以同意协商解除也可以不同意)。至于你说的三期待遇要求公司提前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总而言之,如果你们是协商解除,条件怎么谈都可以,但在公司一方来说,也是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千万不要被网上一些不准确的劳动法知识误导。
好的谢谢。因公司可能后续无法经营涉及破产清算,在进行协商解除中,提出三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