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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动纠纷咨询

2023-07-12 20:40浏览次数:318次

就职于央企集团二级单位中层,三级公司经营层,签订《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副处级待遇,目前遇到以下问题:

1.公司因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原因导致严重亏损,单位(央企二级单位)以公司严重亏损为由强制性降低月发薪水,并且不对年薪进行定薪(薪酬体系为:中层管理人员月度薪水是预付,每年经过考核进行年薪定薪,并在第二年按照年薪全额补发);

2.二级单位以公司经营不善原因对副总进行免职,并不予另行安排岗位,也不定薪;不再享受副处级待遇;

3.工作任期内有年薪定薪约20%-30%的绩效部分规定在任期结束后进行发放,但超过任期2年后依然不予发放,并且准备不再发放;

以上情况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有办法维权?

  • 杨锦浩律师
    2023-07-12

    你好!如果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那判断双方成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聘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如果是这样,那该种法律关系是不受劳动法的调整的,而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针对你所提问的问题,简单来说,首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大程度以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其次,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关于调整薪资的相关文件,其效力很大程度上是被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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