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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辞退的仲裁中被公司反仲裁申请

2023-07-03 11:53浏览次数:417次

背景:公司因为团队变动违法辞退员工,员工申请仲裁。 (员工在入职这个公司前一年就注册了公司,给自己交五险一金,入职后也是自己交社保,公司给了社保补贴) 半个月后收到劳动局给的公司的仲裁反申请书。 请求事项:裁决之前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理由:员工在应聘销售员前故意隐瞒是一个公司的注册法人,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录用员工,认为该行为明显是欺诈行为,对公司经营不利。所以觉得员工未如实告知公司真实履历,侵害公司知情权,认定为欺诈,要求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并要求退货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签订合同里规定的员工不得欺诈或隐瞒工作经历,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请问公司的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成立吗? 可以用什么法律依据答辩? 答辩书应该如何写? 谢谢

  • 杨锦浩律师
    2023-07-03

    你好!员工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系某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但是不是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欺诈,从而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就不好说了。原因在于,第一,劳动者是否有义务主动说明上述情况,观点不一。第二,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根据经验,一般要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才会认定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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