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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09:46浏览次数:1175次
您好,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提前了10天才通知,现在公司同意补偿N,但是N的标准是按履约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而我是公司外派到履约地,签合同的公司注册地是新疆,公司总部办公在深圳,外派地是北海,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申请按深圳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你好!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上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