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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14:41浏览次数:655次
目前还有将近6个月得哺乳期,公司给出n+1+哺乳假,想知道按劳动法是怎么赔偿的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不能依据第40条、第41条和第44条第1项辞退“三期”女职工,但依据第36条、第39条辞退是可以的。就你的情况而言,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公司给出n+1+哺乳假”,你接受的话,也并不吃亏。
但是他们是在我产假还没结束,就打电话告知我被裁,并不是协商哦
没必要抠法律的字眼,所谓的“协商”,说穿了就是你接不接受公司给出的方案。如果想接受,那么“产假还没结束”的问题可以作为和公司讨价还价的条件。而如果不想接受,那就等公司有进一步的行为后再维权!
谢谢杨律师,公司目前一会说让我继续上班到哺乳期,一会又跟我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