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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7:28浏览次数:668次
公司要搬迁到东莞,深圳这边的公司不发展下去了,老板让我重新找工作,说我到公司 1 年半的时间,赔偿我两个月的工资让我离职,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请问根据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三条如下,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额外再支付一个月工资。因为公司是口头跟我说的,并没有书面通知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上面的情况,请问我的赔偿是 N,还是 N+1
根据上面的情况,请问我的赔偿是 N,还是 N+1
好吧。感谢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