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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11:21浏览次数:589次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基数条款,但有具体工资金额,如4000。基数是按照合同金额,还按实发工资,那种计算获得支持机率大?
你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3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条第1款则直接规定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有约定按深圳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发生纠纷时还能主张以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吗?能否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