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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01:37浏览次数:694次
离职前十二个月包括病假与事假期间的工资吗?离职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的平均工资如何理解, 病假时候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请事不能正常出勤需要算入离职前十二个平均工资吗?
你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尽相同,通常的处理是不考虑休事假和病假的,就是将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总和后除以12。例如劳动者在2023年3月31日离职,那么,月平均工资就等于其本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总和除以12,而一般不考虑该劳动者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是否休了事假和病假的。
在深圳这边可以主张吗?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指引》中补偿款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正,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不是不包括病假工资与事假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案例能不能以这个来主张
正常工作时间能不能理解为员工能正常出勤,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作时间呢? 深圳这边都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案例判决啊,
还是上面举的例子,如果按照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总和除以12计算月平均工资,你说不包括病假工资,那么,如果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获得的病假工资还要剔除掉的话,总数和平均数不都更少了吗
没有,不是这样,我的意思是剔除病假与事假,再往前推,如果这其中有病假事假六个月,就在往前推,就是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不知道能不能这样理解
如果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获得的病假工资还要剔除掉了,如果有六个月病假或者事假就往前推到2021年度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不知道深中院的裁判指引,能不能这样理解,毕竟病假员工是弱势群体
法律规定的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这个标准有可能对张三有利,对李四不利,但因为是普遍适用的,所以大家都得遵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司法实践中才通常按照我上面说的那样处理。当然,你可以有你的主张,就看仲裁机构和法院采不采纳了。
好的,谢谢你的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