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3-04-24 17:53浏览次数:831次
HR发了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文件,第97条指出: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HR的说法是:22年的年终奖按12个月均摊后,2022年1-3月的年终均摊金额因为超过过往12个月了,所以不算在N的基数里面,等于年终奖少了3个月的均摊金额 但是劳动法规定是过往12个月的应得工资总和/12 来算N的基数 所以我想问下哪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