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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00:56浏览次数:650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规定第五十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两者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