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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17:42浏览次数:647次
2021年入职时签订的合同有约定年终奖按照offer中的基数发放。但是今年2月由于公司要变更主体,重新签订了合同,里面默认加了一条年终“综合甲方经营情况”的条款。今年3月发放2022年终时,与最初的约定少了60%
你好!“重新签订了合同”,那肯定就以最新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为准了。至于其中年终“综合甲方经营情况”的条款,不是特别明确清晰,但似乎可以理解为年终奖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来发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就很难主张公司发放年终奖违法了。
去年的奖励,今年3月发放,也需要按新合同来执行吗
其实我个人倾向于这种观点,即如果今年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的起始日期是在2023年以后的,那针对发放2022年年终奖的问题,确实应当适用2022年当时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但是,司法实践当中,持有上述达成了新约定即以新约定为准的观点大有人在。这种观点认为,虽然是2022年的年终奖,但双方既然已经达成了新的约定,那就应当按照新的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