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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14:55浏览次数:696次
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补偿基数。在2022年5月发放过一笔年终奖金是2021年的,但2022年因效益问题,并未发放年终奖金,公司现在不将5月份发放的这笔钱计入算平均工资,是否合理?
你好!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的规定,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具体而言,2021年度的年终奖应当分摊到2021年的12个月里面去,而不是分摊到2022年的12个月里,所以这笔年终奖和你们现在折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没多大关系。
这是2022年实际取得的收入,汇算清缴也是按照2022年口径做的个税申报。少了这笔,2022年也没有奖金,那实际补偿金基数少很多。
分摊到哪个期间里面,不在于何时取得这笔收入,而在于这是对应哪个期间的收入。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假如你们核算,发现2021年9月份公司少发了你1000元的工资,于是在发放2023年2月份的工资里给你补上了。难道这1000元算入2023年2月份的工资吗?
嗯 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