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本人在本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工作23年,现在到退休年龄,可以要求工龄补偿?

2023-02-01 14:50浏览次数:753次

背景:本公司是总部是欧洲,我工作的外企是其通过新加坡香港投资内地的外企。在我工作的20多年期间,其在中国大陆公司多次变更法律主体(关停原来企业,然后重新注册新企业),员工加入新公司。在每次变更过程中,新旧公司和我签订了三方协议:不补偿旧公司工作年限,但新公司承认旧公司工作年限。现在到法律退休年龄(60),公司方面认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补偿。 如果公司办理退休而不补偿以前的工龄的话,可否申请劳动纠纷仲裁或者提交法院,认定过去的三方协议无效(我理解公司结业应该补偿员工),而要求现公司补偿我?

  • 杨锦浩律师
    2023-02-01

    你好!首先,从你陈述的情况,我没看到有应该确认你们原来签订的三方协议无效的情形。其次,即便确认原来签订的三方协议无效,你要求原用人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应该也已超过1年(从你在上一家公司离职之日起算)的仲裁时效了。

    14
  • 网友
    822天前

    收到,谢谢

    0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