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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10:05浏览次数:787次
因为疫情,从9月27日休息到10月11日。
其中国庆节的七天假期,公司也一并算成事假。并扣除相应工资收入。
想请问劳动法能管这事吗,我该怎么维权?
你好!你说的期间需要分为三种情况来说:
一、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算事假肯定不对,这3天不出勤也是计薪的。
二、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肯定也不能算事假,但休息日和事假一样,是没有工资的。
三、其余的工作日,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1.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