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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9月15日下午上班时段由于外出而受纪律处分的咨询

2022-09-27 23:12浏览次数:822次

为准备“两点一线”防疫专项工作,在9月2日于17-23间加班6小时,9月3日(周六)9-12间加班3小时,9月4日(周日)10:30-12间加班1.5小时。上述工作紧急且必要,当时向上级进行了沟通和汇报为证。平时也有很多类似加班。 9月15日,从13-15点自行安排2小时补休而离开岗位去送小孩高中开学第一天报到,因工作匆忙而忘记报备。公司参照《人事政策汇编》,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超过三十分钟, 且非因客观的、可接受的原因所造成”为由判本人为中等过错,给予书面警告。 既然管理层人员上下班时间在保证足够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支配,况且公司开始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因此上下班时间是应该区别于正常工作时间。本人认为,既然没有支付加班费,那么管理人员对法定假日的加班来安排适当补休而提前离开是受法律保护的,认为公司对本人外出处分不合理。 请问官方意见,谢谢。

  • 杨锦浩律师
    2022-09-27

    你好!从法律的规定而言,如果加班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肯定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即使加班了,调休也是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的。此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是具有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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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951天前

    谢谢你的回复,即使管理人员不要求打卡时间而灵活掌握上下班时间,这样也是要提出补休申请并批准后才补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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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22-09-30

    首先,你从事的是防疫工作;其次,你确实忘记了报备。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诉诸司法程序,我估计仲裁员或者法官很大可能会支持公司依据《人事政策汇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超过三十分钟且非因客观的、可接受的原因所造成”的规定认定你为中等过错,并维持给予你书面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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