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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6:15浏览次数:2193次
因为大领导要求加快完成工作,小领导安排加班,共八人,但是具体时间不同,月底上报加班,本人有4个休息日加班,另一个同事有1个休息日小领导以加班已审批,但是大领导不给给审批,并未支付我们两人的加班费,其他六人均已支付加班费,是否构成违法?加班费是否还能要回?
你好!如果你们确已在休息日加班而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用人单位就理应向你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至于未履行内部的审批程序,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的正当理由,因为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