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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咨询

2022-08-19 16:19浏览次数:678次

       本人于2019年12月入职深圳某医药技术公司,入职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的竞业禁止范围中要求本人“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补偿费的标准按本人离职前6个月的每月基本工资平均数值(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的50%支付。2022年8月12日本人离职,原公司于13日通过邮件通知本人要求开启竞业禁止协议,并在邮件变更了竞业禁止范围且列出了明确的补偿金额。因竞业禁止范围过于广泛,所以本人拒绝邮件中的内容,表示公司可以发起入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对于入职时的竞业禁止协议,我有2个问题。一是补偿费,协议中的补偿费低于深圳最低劳动工资标准。二是竞业禁止范围过于宽泛,按协议要求离职后我无法找到职业工作。基于以上2个问题,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入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依然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按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全额数值支付。

  • 杨锦浩律师
    2022-08-19

    你好!首先,协议已经签订了,不可能轻易确认为无效的。而且你说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不是应当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以你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准,公司不能单方进行变更。第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你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如果约定的补偿费低于该标准的,补偿费应当按照你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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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616天前

    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宽,且原公司也没有列明竞业禁止的公司名称,可以要求补偿金按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全额数值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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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锦浩律师
    2022-08-19

    就你的情况而言,不可以。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照“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确定,可以理解为是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高于这一标准的(例如你说的按“全额数值支付”),从其约定。但你的情况是属于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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