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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9:54浏览次数:2692次
1.公司规定试用期辞职要提前三十天提出,如果我递交辞呈,公司不同意,按照劳动法三天后直接走人,可以么? 2.如果他谎称没有收到我的辞呈我怎么证明? 3.因为职业是会计,需要交接的东西很多,如果他不安排人员和我交接,我到三天直接走人,他以我没完成工作造成他的损失起诉我怎么办?
你好!针对提问解答如下:
第一、“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30天提出”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只要你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便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都可以,而录音、保存聊天记录等都可以证明你提前进行了告知;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与你办理工作交接,你可以将需要交接的内容做一份详细的交接清单,之后可以将交接清单以及需要交接的材料、物品等交予公司有关负责人,也可以整理好置于自己的办公桌,与此同时,通过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证明自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