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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克扣工资和未足额发放加班费提出赔偿么

2022-08-14 07:11浏览次数:609次

合同里写的是标准工时加加班费,基本底薪5500,绩效为0,支付按照薪酬支付条例支付,实际中以绩效名义克扣工资,说这5500里包含了25%的绩效,而且加班费是按2360的底薪计算,这个可否要求按5500计算加班费并补足,并且以绩效名义克扣的是否可以要回来,可以以此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给与补偿金么?

  • 杨锦浩律师
    2022-08-14

    你好!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基本底薪5500,绩效为0”,那么,用人单位主张“这5500里包含了25%的绩效”的,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也一样,用人单位主张“按2360的底薪计算”的,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2360元。你如果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不太好说,因为最终是否认定用人单位克扣你的工资以及未足额支付你加班费,既要看你有什么证据,也要看用人单位提供了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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