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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政府有哪些政策和扶持

2022-08-13 18:37浏览次数:707次

本人今年45岁,常住广州,户口所在地是深圳福田区目前属于无业状态,详细情况如下:

  1.本人从17年开始患有严重的痛风,且于2022年6月30日突发脑干出血,出院至今已经无法正常劳动。

  2.由于身体及疫情原因我的太太这2年都只能是靠做些零散的事情,微薄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抚养两个孩子。

  3、目前整个家庭是出于负债状态,由于户口在深圳,孩子在广州也无法得到正常的国家9年义务教育。

上述是本人的真实情况,请问针对我这种在深圳,政府有哪些政策可以扶持我,或者我该申请哪些帮助?向什么部门申请?如何申请?非常感谢

  • 杨锦浩律师
    2022-08-13

    你好!主要是找民政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的,有条件的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有条件的区应当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2180号)

    、主要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凡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条件的,深汕特别合作区要及时纳入当地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于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落实单位: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完成时限:5年过渡期内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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