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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23:52浏览次数:1135次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届满公司辞退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你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也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也就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了。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则无须支付。
这份劳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规定这段时间应该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可否以合同名为劳动合同但实为劳务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呢?
双方是劳务关系,即使签订了名称为“劳动合同”的用工合同也不违法,为何要支付违约金呢?即使是劳务关系,签订五花八门的合同——“兼职合同”“退休返聘合同”“合作协议”等——都不违法。
签订合同确实不违法,但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员工辞退就合法了吗?既然如此,合同有何效力呢?劳务合同不应该受民法典的保护吗?约定期限未届满用人单位单方接触合同不算违约吗?
你上面问的是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上面已经回复你了——看你们签订的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则无须支付。
你说的提前解除违不违约,是另一个问题。一看有没有约定提前解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二看你能不能举证证明你遭受了实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