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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3:37浏览次数:914次
试用期期间本人书面提出离职,和公司协商后考虑到部门工作安排答应工作到试用期结束。试用期结束后,本人提出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拒绝并要求我再工作一段时间才可以办理离职,理由是人手紧张,否则不给相关离职证明。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无须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因此,只要你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离岗离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离岗离职之前,你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