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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15:04浏览次数:1005次
律师您好,公司突然告知员工要关闭在深圳的办事处,员工目前还在产假期,哺乳期,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认为关闭运营解除哺乳期员工与普通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一样,是一倍补偿,而不是双倍补偿。公司这样做是合理合法的吗?哺乳期员工在公司解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员工的经济补偿是怎样的呢?哺乳期员工如何维护自身的补偿权益呢?谢谢!
律师您好,现在的焦点是哺乳期员工认为公司以解散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该名哺乳期员工二倍的经济补偿,以及支付月工资直到今年9月份哺乳期结束。公司法律代表认为公司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员工只能与普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得到一倍的经济补偿。
律师,如何理解破产呢?深圳办事处是其中一个子公司,总部在美国,还有上海也有公司的办事机构。我咨询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双倍补偿。和律师代表主张不同
如果是由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那就是只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至于你认为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第5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那你可以申请仲裁,双方各自举证,最终由劳动仲裁委作出司法认定。
此外,赔偿金(2N)只有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才有,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要由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作最终裁判的。
谢谢律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没有明确谁包含谁,是平行线关系,特殊员工利于四十一条,企业利于四十四条,各有说辞了
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有选择的自由(当然,对于后者来说,这样说有一点不太恰当。总之,公司确实有一定的选择的自由)。你如果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关键是先争取到让公司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然后才好维权。
律师您好,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比如第四项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公司是否应该证明公司向当地法院或管理机构申请了公司破产清算呢?第五项是否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吊销执照的文件来证明,公司是可以依据四十四条与哺乳期员工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据了解,公司没有宣告破产也没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刚刚变更了法人代表,公司可能继续保留,只是遣散目前的员工。这种情况下,公司主张第四十四条与哺乳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成立吗?
另外,哺乳期是今年9月份结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到哺乳期结束?谢谢
另外,哺乳期是今年9月份结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到哺乳期结束?谢谢
另外,哺乳期是今年9月份结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到哺乳期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