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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写的工作地点为广东,但一直是在深圳办公两年多,现在以深圳办公室撤销为理由,要求到汕头办公室办公

2022-03-01 11:55浏览次数:678次

劳动合同写的工作地点为广东,从入职开始但一直是在深圳办公两年多,现在以深圳办公室撤销为理由,要求到汕头办公室办公,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赔偿

  • 杨锦浩律师
    2022-03-01

    你好!就你所陈述的情况判断,应该不属于用人单位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情形,而是属于将你的工作地点由深圳变更为汕头的情形。既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东”,那么用人单位将你的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为汕头并未违反你们之间的约定,亦即并不违法。故此,你不可以拒绝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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