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1-11-24 09:35浏览次数:1324次
您好,公司提前三天通知由深圳市区搬迁至深圳郊区,打卡时间从早上九点提前到八点半,造成员工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请问这个合理嘛?
你好!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如果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工作地点,而且并未约定公司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话,现在公司单方变更了你的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你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进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有可能成立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或者约定的很笼统(比如,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又或者约定了公司有权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地点的,那肯定就不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了。
请问下,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