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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1:26浏览次数:1189次
律师你好,我之前是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因为单位岗位调整,我于2019年递交辞职申请,但并未办理离职手续 后又向单位递交了复职申请,领导让回去等。期间一直给我交保险,直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本人均未在单位工作,2021年11月,单位给发了书面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告知聘任合同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聘、让办理离职手续并退还他们为我缴纳的保险,请问这笔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要我来承担吗
你好!既然“2021年11月,单位给发了书面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告知聘任合同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聘”,那么,说明单位认可在聘用合同终止之前与你还是存在聘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的。而在存在聘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依法负有为其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当然,个人应缴部分应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
多谢律师您的回答解释,还想再问一句,如果单位认定我的人事关系已经在我提交辞职申请后审批通过并终止,我可以以“之前并未正式通知”申请减少返还费用吗,或是主张其他方式,主要金额比较大,而且我的辞职申请其实是停薪待聘或辞职二选一情况下被迫签署的,而且我也没有相关证据
如果单位认为你们的人事关系在你“于2019年递交辞职申请”时已解除,那就不好说了。即便“2021年11月,单位给发了书面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但如果从证据上判断你们的人事关系确实在你“于2019年递交辞职申请”时已解除,那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