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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22:19浏览次数:2979次
您好,请问未享受养老待遇,劳动合同被提前终止,是合法还是违法?
你好!严格来说,劳动合同是不能人为地终止的,而是因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5条第1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56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不论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通知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五十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谢谢 为什么有的省份认定为劳动关系
这就要从根上说起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是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21条却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一来,不免有些混乱了,到底是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呢?
好在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裁判的尺度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统一。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合同终止与否的分界线,而并非劳动者是否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但是,到了各省各地,有的遵行《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的却遵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深圳地区)。因此,才出现有的地区只有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劳动合同才终止,而有的地区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乱象。
谢谢 再请问粤高法发〔2008〕13号17条是有效文件吗 若无效有相关新文件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废止,暂未看到出台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