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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00:26浏览次数:1559次
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至2021年9月离职,这期间每月月底的周六都正常上班8小时,也就是每月超出法定工作时长8小时,协商加班费被拒,理由是合同中有一条:“综合计时工资制员工周六加班工资需要在入职时的综合工资中一并约定,以便于甲方薪资的核算。底薪作为加班费基数的标准,岗位津贴、福利及奖金等项目不列入加班费的计算范畴”。 请问是否可以申请仲裁拿到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