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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23:16浏览次数:1518次
本人来尼日利亚工作,签订的只有雇佣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但考勤试用(三个月)等都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加上全年无休,请问是否违法?(签的是尼日利亚这边的公司,尚未清楚是不是国内有母公司控制)。来的第12天直接上级领导让我在雇佣期内(11个月)继续上夜班(来之前有问清楚夜班持续多久,回答一个星期左右,有微信沟通记录),本人拒绝,领导给出两个选择:1调到不同岗位,工资减3000,2继续上夜班。本人再次拒绝,往经理沟通,最后说先安排上白班,但有可能只做5,6个月,到另一位生产助理休假回来后即“再作安排”,“到时该怎么处理回程机票费用就按照公司规定来办理”(原话,也就是让我自己出大概5-6万回程费用的意思,此内容有录音)。请问是否可以先忍受回国先再申请仲裁?(因为护照已被公司扣押)。谢谢,盼请回复。
你好!根据规定,必须是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此基础之上,你与之发生劳动争议的(不论你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工作),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仲裁。因此,如果雇佣你的是尼日利亚的公司,那你很难在国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