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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14:47浏览次数:1437次
您好,我和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其中合同条款中一条规定:”乙方经常工作地为深圳,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西安等公司项目所在城市之间调整乙方工作地点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由于在试用期间公司经营不善即将被其他分公司(两家为独立法人状态)合并,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人员优化,在两家公司未合并状态下,其他公司对我下调令把我派去云南边境项目,我不愿意,是否可以进行相关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赔偿?或者说两家公司处于什么状态下可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