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深圳竞业限制纠纷

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概念|深圳竞业限制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2020-08-24 14:49浏览次数:16816次作者:深圳竞业限制律师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主要是通过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限制,从而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进行事先预防,即通过禁止劳动者在就职期间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活动,以及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禁止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以达到更进一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


综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来看,该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不应理解为仅包括离职竞业限制,还应理解为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可以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劳动者达成约定,也可以就在职期间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劳动者达成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事实上,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即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然可以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推定用人单位更应有权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由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达成约定。


三、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劳动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职期间劳动者为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务或者相关服务,又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均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其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然,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通常都以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前提,没有达成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至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就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违反后的相应处罚等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裁判结果也不相同。简言之,有的给予司法确认,有的则不予确认。因此,保险起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应当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书面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以及第148条第1款第5项还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也规定了合伙人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推荐阅读:《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区别


- end -



杨锦浩律师




深圳竞业限制律师免费咨询-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4次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