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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15:27浏览次数:24047次作者:深圳竞业限制律师
1.问:企业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深圳竞业限制律师:可以。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限制,其实质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限制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这就相当于给劳动者带上了“枷锁”。由此,在达成竞业限制约定以后,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是为劳动者解开“束缚”和去掉“枷锁”,恢复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9条第1款{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9条第1款}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相反,劳动者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与用人单位达成竞业限制约定之后,是不能轻易为自己“去枷”的,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只有符合特定的情形,劳动者才能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7条的规定,如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例中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
2.问:企业支付竞业限制协议需要额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
深圳竞业限制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9条第2款{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9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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