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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可申请撤销-深圳中院公布案例

2024-05-07 23:39浏览次数:1910次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例

案例六

 

案情简介

 

许某20191月入职F公司,F公司曾在20207月向许某发放了2019年度的年终奖。2021630日,许某向财务部工作人员确认去年没有年终奖后,与F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五、F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提成、奖励等。……十一、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形式劳动争议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或未结款项。许某确认所有款项已全部结算完毕,并同意不再基于劳动关系向F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离职后,许某得知F公司于2021730日向许某原部门的在职员工发放了2020年度年终奖80000元。许某因此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F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8万元,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项的约定。

 

法院审理

 

许某在离职前,曾特意询问了财务部,去年是否有年终奖,在财务部明确答复没有年终奖之后,许某才同意与F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此,许某与F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基于F公司关于去年不发年终奖的答复。但F公司在许某离职后,实际向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许某基于F公司的误导,对其是否可以获取年终奖产生了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第五条,并判决F公司向许某支付年终奖。

 

鹏法君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如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F公司的误导,导致许某对公司是否发放年终奖产生重大误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许某可以请求撤销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发放劳动者的奖金,不能为逃避责任而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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