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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3:32浏览次数:1326次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例
案例四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9月入职D公司,工作岗位为产品经理。D公司于2022年4月以张某个人能力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主张,D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D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在职期间的年终奖。D公司则主张,张某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明确约定,“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决定不再发放其年终奖金”,因此,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年终奖。
法院审理
公司对员工工作的考核应遵循客观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本案中,D公司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张某的工作表现达不到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且未经调岗、培训,即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系因D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张某提前离职,也即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非因员工的过错或主动辞职所致。
在D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判决D公司向张某支付年终奖。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对于中途离职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年终奖,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工作表现等因素。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非因劳动者的过错或主动辞职所导致,在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了“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决定不再发放其年终奖金”,但因D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故法院对于张某主张的年终奖予以支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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