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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异议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处理-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2024-04-30 16:32浏览次数:312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8

某研究所与李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

——劳动者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异议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求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于198010月作为临时工进入某研究所工作,于19901月转为合同制工人,工作至199212月离开该研究所,后在其他单位工作至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将李某在某研究所工作的19901月至199211月的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为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李某亦已从2014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010月,李某以其在某研究所工作的临时工工龄未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退休待遇降低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研究所赔偿其工龄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异议。李某提起本案诉讼,实质是对其退休工龄认定以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其诉求依法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故向李某释明后,驳回其起诉。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支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本案为劳动者循正确的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作出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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