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劳动者给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2024-04-30 16:17浏览次数:5150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4

某客运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梁某是某客运公司司机。202262日,梁某作为当班驾驶员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执行班车任务时,载客人数超出核定人数40%以上。67日,某客运公司对超载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梁某认为某客运公司属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客运公司制定的《某客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该规定合法合理,且已告知梁某,故梁某应当遵守上述规定。梁某载客人数超出核定人数40%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某客运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运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或重大经济损失,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3次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