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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求职者发出聘用通知后公司反悔构成预约合同违约-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2024-04-30 16:02浏览次数:4245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1

某环保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建立劳动关系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基本案情

 

202268日,程某收到名为某环保公司-电子offer”的电子邮件,内含聘用通知,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入职时间、试用期期限、工资等内容,程某签名同意。2022629日,某环保公司电话告知程某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发送的《聘用通知》表达了其与程某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环保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结合程某已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以及《聘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等因素,酌定某环保公司应向程某赔偿1.5倍的试用期月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前发出的聘用通知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接受聘用要约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缔约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招工行为、依法诚信履约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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