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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案例:员工因父亲病危请假返乡未获批按旷工辞退合法吗

2023-03-03 16:57浏览次数:4821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

 

案例十

劳动者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职场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2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1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124日至1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28日,李某父亲病重去世。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病危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弘扬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3-01




律师解析:

 

经常有劳动者向我咨询,因为有就医需要而向公司请病假,但公司不批,该怎么办?

 

我的解答是:如果确有就医需要,那看病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之上,首先,尽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次,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应当将请假条以及挂号单、诊断证明书等就医材料向公司提交,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将来公司认定你旷工进而对你作出扣工资或者辞退等处罚决定的,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支持你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本篇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的解答是正确的。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而这种用工管理权,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可以依据该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作出赏或者罚的决定。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劳动者也是可以诉诸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

 

迟到一次就被辞退,合法吗?上班玩手机被辞退,合法吗?在厂区抽烟被辞退,合法吗?……这些现实中五花八门的问题,其实都只是问题的表象,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细化的判断准则,在此不做展开。这里只说明一点,就是对于什么样才达成“严重”的程度,(准)司法机关是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也就是说,某一种行为算不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或者法官是如何认识的。但尽管如此,仍然逃不脱“情”和“理”!

 

可以说,之所以本案中李某能够胜诉,之所以我说劳动者如果确有就医需要,在未获用人单位批准而休病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倘若对其按旷工处理是很难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都有正当的理由。具体而言,本案中的李某,是因为父亲病危而急需请假返乡;而向我咨询的劳动者,是确有就医的需要。既然有正当的理由,那便不同于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拒不到岗的情形,因此在情理上讲,是不宜认定为具有严重过错的旷工的!

 

诚然,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但要知道,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者,却是有温度、有情感和有是非观念的人!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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