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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案例:工资发一部分人民币发一部分虚拟货币,合法吗

2023-03-03 15:39浏览次数:5053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

 

案例九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


核心价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5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10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11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3-01




律师解析:

 

现实中,存在大量给劳动者发股份、发股票的现象,这些情形绝不能一概套用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规则而认为都是违法的。

 

这里面最核心的点在于,如果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来支付“工资”,那当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每月的工资为3000元,用人单位额外发放虚拟货币、实物或者有价证券,行不行呢?这样当然就不违法了!道理很简单,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肯定是合法的。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虚拟货币、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是在工资以外额外发放的福利,不要说发的不是法定货币,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发,也是不违法的。

 

因此,我们回过头来看最高院公布的这个案例,之所以沈某某能胜诉,之所以会认定某公司向沈某某支付某虚拟货币是违法的,完全是因为沈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沈某某的月工资为5万元。而约定了沈某某的月工资为5万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却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那当然就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的规定了。

 

但如果某公司与沈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沈某某月工资2574元,同时约定,某公司额外支付沈某某一定数额的某虚拟币,这样违不违法呢?根据我的经验,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很大可能会确认为合法。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某公司与肖某口头约定肖某每月的工资为2.5万元,然而,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而是在另外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某公司每月支付肖某8000元生活费,同时约定每月根据肖某的工作表现视为其对公司履行了1.7万元的出资,最后折算股份。

 

我的判断是,这个案件,如果想主张某公司以股份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违法,进而要求某公司支付每月欠发的1.7万元工资,获得支持的可能极低。原因很简单,肖某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那最大的可能是,要由肖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对案例进行解读,一定要把握住核心要点,否则,判断一定会出现偏差!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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