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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案例:女性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3-03-03 11:00浏览次数:4997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

 

案例八

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职场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5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6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7月至20205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性骚扰行为系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3-01




律师解析:

 

本案虽然发生在职场,但和王某、傅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无关,而且也和其二人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关系,纯粹是王某和傅某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所以案件类型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之一种。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因此,傅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等骚扰行为,应定性为违法行为。

 

其次,因傅某实施的违法行为给王某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主要体现为:“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傅某对于其违法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进一步而言,王某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出了医疗费等费用,造成了财产损失;二是身心健康受损,造成了精神损害。

 

其中,第一方面的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首先应根据王某因傅某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或者傅某因此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本案是傅某对王某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很难说傅某会因此获得什么利益,故此,应根据王某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说的直白一点,就是王某实际支出了多少费用,傅某就要赔偿多少数额(仅就本案而言)。

 

至于第二方面的赔偿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的: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本案中法院对于王某主张的5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支持了30000,算是支持数额比较高的了。

 

但本案例毕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希望无论是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还是在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对于全国各级法院都能起到一定的积极导向意义。我们的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实不应再那么保守、审慎。毕竟,一个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很可能要远比遭受的财产损害更为严重、伤害更大!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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