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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21:17浏览次数:10399次作者:深圳劳动律师事务所
我们共同推选×××、×××(注2)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附:
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免费下载: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doc
附注:
注1.本文书样式供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使用。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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