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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20:44浏览次数:11942次作者: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注2)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注4)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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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注1.本申请书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案件审理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3:请求事项中应尽可能详细并准确地写明申请调查收集的是某某单位或个人掌握的某某证据。
注4: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对于何谓“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作出了具体的列举和解释,第三项属于兜底性规定,因此,在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围绕属于第一还是第二项,或是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进行充分论述。其次,根据该篇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准与不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问题上非常重要的考量标准。因此,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还应当充分说明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对于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是非常具有调查收集必要的。否则理由不充分,申请将不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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