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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20:32浏览次数:9046次作者: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注2)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贵院通知×××出庭作证,以证明……(写明待证事实)。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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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注1.本申请书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案件审理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用。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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