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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工资标准

2023-01-03 10:01浏览次数:7635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202212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以下简称《意见》)。

 

首先说明一下,《意见》属于是司法文件,而并非是司法解释。当然,虽然《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可能会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的。



但也正因为它不是司法解释,所以明显可以看出,其中更像是阐明最高院对于某些问题的意见,而不是直接作出规定。

 

例如,第11条指出:“11.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这就是很多文章(包括官媒)所说的,最高院关于居家办公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但很明显,这一条规定的有些不清不楚!



从表面上看,这里规定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句首规定的例外情形,其实更值得玩味。

 

首先,这里的例外情形,实际上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其次,这里“协商程序”,到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还是指前文的“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很不明确。如果是按前后文来理解,比较容易理解成为后者。这样的话,那是不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降低劳动报酬”呢?众所周知,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这太容易做到了!

 

综上分析,最高院的规定貌似是规定了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这一例外规定,应该说,还是赋予了用人单位降薪的权利的,只不过,这里的“协商程序”应如何理解,尚有待明确!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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