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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答》_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28 12:45浏览次数:2644次作者: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答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1.产检:怀孕女职工按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如果恰逢工作时间,则所需时间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工作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

3.工作量: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怀孕女职工怀孕后遭遇流产可休多少天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女职工可以请保胎假吗?

女职工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处理。

 

  四、女职工生育有多少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工资:按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奖励假80天的工资: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和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不包括加班费;其他的奖金、津贴等项目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1720元。

 

  六、女职工产后哺乳时间如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七、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吗?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单位可以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的,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哺乳期满时才能终止。

 

  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自行规定的关于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有效吗?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育不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

 

  十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辞退女职工?

  不能。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辞退,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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