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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引》_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26 16:19浏览次数:452次作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和履行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应依法依规,兼顾员工就业、养老、基本生活权益,依法补偿。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的行为。

 

第二章  经济性裁员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企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条  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指引第三条,且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的经济性裁员报告申请应当受理:(一)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且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解释说明。

第七条  企业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困难职工、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烈士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本单位接收的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等。 

 

第三章  经济性裁员报告材料

 

第八条  企业提请经济性裁员报告,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果是分支机构(分公司)裁减人员,则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分支机构裁员的说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盖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编号等信息。(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来申请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报告应注明企业基本信息、裁员基本情况、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及支付方式、裁减理由及工会或者职工方的主要意见。(四)企业裁减人员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方案一般应包括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障缴费情况、实施时间用步骤、经济补偿金的准备及支付方式、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法等。(五)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六)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须与原件核对,且全部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事由而裁减员工的,需提供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第四章  报告程序指引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到所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告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用人单位按要求补正全部报告材料的,可予受理;对不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有关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企业提供的报告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裁减人员不予受理通知书》,将报告材料退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报告材料的下列情况:(一)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二)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实施裁员的法定条件;(三)企业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裁员的法定情形;(四)企业是否已经履行本指引第六条的法定程序; (五)书面报告载明的经济性裁员主要步骤与时间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材料核查的结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将企业裁员信息报告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本级劳动监察、仲裁部门及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具备案回执后三个月内,报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办理结案,并将报告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


用人单位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现有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裁员人数

 

其中

男性:  人

占全体职工比例%

 

女性:  人

裁员拟开始日期

 

裁员拟完成日期

 

工资支付情况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裁员主要理由:

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工会和职工方对裁员的主要意见:

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名(盖章)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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