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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合作协议》_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26 16:01浏览次数:456次作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享用工合作协议

 

甲方(用工富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用工紧缺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工不平衡等问题,甲、乙双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等文件,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共享用工合作事宜达成合意,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各方遵守。

一、合作模式

(一)甲方经其员工同意,将部分员工(下称共享员工)安排到乙方处工作,不改变甲方与共享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

(二)共享员工名单信息:见附件1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暂定自          日起至         日止。但是如双方共享用工模式提前或延后结束,仍按本协议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各方同意,共享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在征得共享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与共享员工适当调整)

(一)工作内容:                          

(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安排: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共享用工期间,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优先使用第一种方式)

(一)原劳动报酬标准不变,由甲方负责向共享员工支付。

1.甲方向共享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甲方与共享员工按劳动合同安排处理。

2.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结算支付上月共享员工服务费用,甲方应开具发票。

服务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结算。

3.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乙方无需向甲方及共享员工支付其他费用、报酬,乙方不承担五险一金费用。

(二)由乙方直接向共享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1.乙方应向共享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为:    元。支付时间:每月10日前向共享员工支付。乙方与共享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劳动标准的,以调整后的劳动报酬标准为准;但是该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向共享员工支付的报酬、其他待遇由甲方与共享员工自行处理。

3.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乙方无需向甲方及共享员工支付其他费用、报酬,乙方不承担五险一金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与共享员工协商一致,告知将其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但不改变共享员工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甲方需要依法为共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二)甲方应负责与共享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共享员工对共享用工模式的同意,告知该员工应接受乙方用工管理。

(三)其他依法及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的义务。

六、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或共享员工支付报酬、费用。

(二)共享期间,乙方有权对共享员工进行管理,安排工作任务,要求共享员工遵守乙方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对甲方共享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提供必要劳动保护。

(五)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及共享员工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六)其他依法及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的义务。

七、共享员工义务

(一)共享用工期间,遵守乙方单位规章制度,服务乙方的用工管理。

(二)甲方与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除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外,共享员工不得向乙方主张其他权利义务。

八、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附件1-2.wps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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