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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9-01-18 17:28浏览次数:1330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6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用人单位已登记参保,但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并予以征收。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缴费通知书催缴,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在规定时限内制发,并履行送达程序。

(四)用人单位不执行缴费通知书的,向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拟定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文书,报经同级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达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市社保中心组建专门征收队伍,组成若干征收检查组,明确目标任务,集中对用人单位实地开展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四、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调整交由市社保中心管理,具体承担有关社会保险缴费的举报投诉受理、案件分拨和调查处理。

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具体承担有关社会保险缴费的举报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业务指导。

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单位不变,人员相对固定,不改变身份和人事关系,采用集中办公方式履行执法职责。


五、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市扩面征缴工作,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劳动监察和联合执法受市人力社保局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法律文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开展征收和执法工作时,应当持有和出示执法证件。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按照规定为其申领执法证件,并纳入执法证件管理。

对各执法单位作出的法律文书,全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执行到位。


七、市社保中心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受处罚的用人单位名单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核定。经核定的用人单位名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监督系统和金融征信系统,并通过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各类政策优惠事项。


八、各区(县)应当继续发挥社会保险扩面领导机制作用,履行好扩面组织、协调推动职责。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分中心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通力合作,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社保参保缴费指标任务。


九、本《通知》自20169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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