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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9-29 17:15浏览次数:17225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52


 

 

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建立健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依法、公正、高效裁决和化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落实依法治国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以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为目标,构建我市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和司法的各自优势和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劳动人事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充分认识裁审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是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地发挥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全面提高仲裁和司法审判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合力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民一庭牵头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认真落实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裁审衔接工作新格局。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不断探索裁审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促进裁审衔接工作规范、顺畅运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高院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和各仲裁机构参加。研讨涉军案件时,由市高院邀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天津派出法庭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劳动人事争议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会。联席会议主要工作是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发展趋势,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律适用标准、类型案件证据认证方法、裁审衔接程序等,以及信息共享、卷宗调阅、安全预警、裁审政策发布、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指定专人(部门)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信息的沟通工作:各仲裁机构负责对仲裁案件后续的诉讼情况、处理结果等主动进行追踪、回访;人民法院对于裁判结果与仲裁裁决不一致的案件,及时将裁判文书向原仲裁机构进行反馈。市人力社保局与市高院在统计汇总本系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据,定期进行数据共享的同时,积极探索搭建裁审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统计数据、案件信息、电子案卷的线上共享。

(三)建立疑难法律问题和典型案件研究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与市高院对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时开展专题研讨。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存在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及时通报情况,依法处理。市人力社保局与市高院每年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与市高院每年共同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通过开展庭审观摩交流等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制度

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在仲裁机构设立巡回法庭的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末,在各仲裁机构全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法处理水平。


四、统一法律适用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涉及因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因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引发的纠纷,统一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请求,依法及时审核,通过督促程序,畅通劳动者依法维权渠道。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统一裁判标准;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相互沟通交流,逐步统一办案尺度。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规范裁审衔接相关工作

1.规范受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因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而起诉的案件,应及时与该仲裁机构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案件审理。滨海新区、北辰区、宝坻区、宁河区仲裁机构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实行仲裁立案登记制,逐步统一裁审程序中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标准,解决裁审立案审查要求不一的问题。

2.规范保全。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及时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在审理中的,视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仲裁。

3.规范执行。人民法院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执行终结的,应及时告知原审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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