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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4:39浏览次数:9647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粤高法办〔2023〕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
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立案阶段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法院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立案阶段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立案阶段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立案阶段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能力,完善司法便民措施,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对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功能的使用及管理,防控泄露个人隐私风险,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规范全省各级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申请立案需要,为其提供查询相对当事人户籍人口信息的服务工作。
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案件应限于由查询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申请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供当事人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被查询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相关诉讼材料的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查询材料应随案件卷宗移送审判业务部门。
第三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指引第二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并如实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四条 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指引第二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五条 委托员工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指引第二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在社保局打印的缴纳社保证明,并如实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六条 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指引第二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材料原件,并如实填写《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以口头告知,也可以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摘抄。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询申请不予办理: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
(三)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籍登记信息范围的;
(四)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导致无法查询的;
(五)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立案庭是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的职能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户籍人口信息查询工作,采用专人查询、密钥审批、全程留痕、定期公布查询台账等措施,杜绝信息泄露隐患。
第十条 户籍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对泄露公民户籍人口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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